返回顶部
以案说法 食品安全 法规解读:以案说法 食品安全

2020

07/31

11:08

案例一

营养标识违规

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张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0瓶某品牌的奶茶。回家后刘女士发现,该奶茶的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成分,但却没有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 “反式脂肪(酸)”含量,遂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超市予以拒绝,理由是奶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厂家资质与检测报告齐全,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错。

【评析】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本案所涉奶茶明显与之相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经营无标签榨菜、辣酱被处罚

2019年3月2日,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游某经营的榨菜、辣酱等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该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案中,游某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受处罚。

案例三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

和相关证明文件被罚款

2019年3月31日,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桥北路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一批发部后院库房内存放着准备销售的某麻辣食品和手撕牛板筋等预包装食品12箱。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李某出示以上食品的检验报告、进货发票等相关资料,李某表示无法提供,至案发时李某已获违法所得4050元。李某未能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提供检验报告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该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案中,李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和食品合格证明,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来源: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