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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宣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20

07/31

11:12

主持人

大家好,欢迎来到广东省林业局门户网站的微访谈栏目《林业工作话你知》,我是主持人文婷,今天的嘉宾是第二次上线我们栏目了,欢迎广东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彭尚德同志,彭副局长你好!

彭尚德

主持人好!直播厅的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

自今年7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森林法》从七章扩展到九章,条文数从四十九条增加到八十四条,加强了多个方面内容,今天我们就请彭副局长来给大家深入解读这部新修订的《森林法》,欢迎网友们在线提问。

主持人

好的,我们首先请彭副局长简要介绍一下,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重大意义在哪里?

彭尚德

《森林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经1998年修正和2009年打捆修改,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保障和促进林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施行。

总体来看,新修订的《森林法》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导思想,秉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根本目的,对原森林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这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立法成果,也是新时代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森林法》的实施,为我省统筹城乡造林绿化,深入开展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坚定不移走绿色生态发展之路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对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将产生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影响。

2020-07-22 10:03:00

主持人

我们知道,此次新修订的森林法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改革与创新,对于关注林业发展的朋友们来说,也非常想了解:新法的改革创新主要体现在哪几方面?

彭尚德

新修订的《森林法》,从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此次《森林法》修订的制度改革与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森林资源权属制度。

按照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的立法思路,根据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在“森林权属”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明晰产权归属。明确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明确国有森林资源权属相关制度。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依法取得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

3.完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4.健全林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和义务制度。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国有森林资源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5.权属纠纷调处制度。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主持人

我们知道房子要办不动产登记证,事实上,森林也是要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那新增“森林权属”一章,加强了权属保护,明晰了产权,将有利于调动林业经营主体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

彭尚德

是的。

二是建立了森林分类经营制度。

《森林法》规定,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在制度上明确规定:

通过禁止、限制采伐,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对林权权利人依法进行补偿。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通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可以说,增加森林供给,就是要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更加优质的生态产品,充分发挥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大力发展各类商品林,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产业,将国土绿化和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有机结合,开展森林城市建设和村庄绿化工作,让人民群众共享绿水青山带来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文化效益。

三是强调了规划的统领作用。

加强顶层设计,以规划引领林业发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覆盖率、森林质量、森林蓄积量和林地保有量等目标。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等专项规划。

主持人

这是不是意味着,接下来,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会成为考核政府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彭尚德

是的。

四是规定了统筹城乡造林绿化要求。

按照着力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高森林质量的立法思路,《森林法》强调了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规定在大规模推进国土绿化的同时,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

将“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写入法中,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进一步丰富了履行植树义务的方式。

同时,规定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为推进乡村绿化美化、森林小镇、森林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是加大了森林资源保护力度。

设立了森林保护专章,明确了保护对象为公益林、天然林、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保护区域为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地、生态脆弱地区,保护措施为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护林组织、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禁止毁林行为、加强基础设施和管护能力等。

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实行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立法思路,规定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加强保护;将党中央关于天然林全面保护的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明确了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的职责。为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形成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

2020-07-22 10:23:00

主持人

也就是说,通过更严密的保护措施,来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彭尚德

对。

六是改革林木采伐管理。

按照既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又要充分保障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思路,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基础上,规定重点国有林区以外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回应实践需求,完善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条件和申请材料;非林地上林木,除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外,不必办理采伐许可证;规范了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和采挖移植林木管理。

强化了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取消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许可和设立木材检查站的规定。

七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森林法》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明确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指导地区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等内容。新增森林保险制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林业信贷业务。

八是强化监督检查措施。

《森林法》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权,以及为履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拒绝、阻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九是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森林法》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同时,从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等各方面,用近二十个条款直接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方面的责任,这些必将有力推动林业事业的全面发展。

主持人

嗯,我们常说“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政府定责”,听完彭局的介绍,我们的网友也想了解,我省在规范森林经营管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方面,有什么具体的举措?

彭尚德

在推动落实地方责任层面,《森林法》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林长制和约谈制度。目前,我省已启动实施首批林长制试点工作,各试点县正积极推进林长制试点各项任务落实。省林业局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有序在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推行林长制作为新时代履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加快健全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考核体系,探索建立“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体系,推动“林长制”实现“林长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切实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合理运用《森林法》赋予的执法措施,破解监管实践难题,切实履行森林资源的保护监管职责,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等发展目标,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森林法》对森林采伐限额审批、林木采伐许可作了修改,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证制度,这是对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充分赋能林业生产经营,这有利于进一步提振经营预期,助推乡村产业兴旺发展。省林业局将研究制定科学可行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办法,会同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测算编制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督促指导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编制落实森林经营方案,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主体编制经营方案,逐步落实形成以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经营管理新模式。规范林木采伐许可管理,把各项放活经营的政策落实到位,最大限度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造林绿化和木材生产良性互动,为乡村振兴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主持人

这里网友也提到说,森林法是林业发展的根本大法,下一步广东将如何完善配套规定,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彭尚德

森林法修订是一次系统、全面的修改,原有的配套制度会出现与《森林法》不一致等情况。接下来将从两大方面着力工作:

一是清理原有的政策法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联合司法主管部门,组织对涉及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开展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对于涉及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清理,由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司法、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及时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方案。

二是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在省级层面起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考核办法和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加紧起草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等,多管齐下,加快完善我省配套政策制度体系。

新修订《森林法》规范的是森林资源,但却关乎整个生态系统的治理,它不仅是林业部门的行业法律,也是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法律。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森林法》,不仅需要各级林业部门的不懈努力,同样需要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只有形成共识、自觉行动,才能共同保护好宝贵的森林资源,打造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生态的美丽广东。

主持人

感谢彭副局长,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向公众做了详细解读和工作推进介绍,《森林法》的新修订和实施,就是让管理部门为群众办实事,为法律树尊严,为务林人保权益!感谢听众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节目再会!